关于《支持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
    若干政策措施》和《推进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工作方案》的解读【负责人张军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18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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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谯区发改委


     

    20211月,安徽省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出台了《支持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皖长三角〔20211号),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推进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工作方案》(皖长三角20212号),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站位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决心。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文件主要精神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及《安徽省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行动计划》和省委十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部署,加快推动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充分调查研究,制定了支持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及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125次会议研究通过经李锦斌书记同意后印发,以省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文件印发。重点把握个方面: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瓶颈制约,针对性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重点解决机构设置和发展空间问题,推动要素资源优势互补,打造跨行政区协同发展的产城融合新城区。

    二是全面对接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措施。逐条对照国家及省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意见,复制推广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制度创新经验,参考国家《促进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及我省推动江北、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文件,在项目建设、要素供给、政务服务、组织保障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三是充分吸纳各地有效经验做法。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梳理全省各地在推进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经验做法,提拎形成政策措施。同时,充分听取各地意见建议,注重支持基层探索和先行先试。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共14

    一是设立管理机构。对列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顶山—汊河、浦口—南谯、江宁—博望等省际毗邻地区,分别设立新型功能区。滁州市和马鞍山市相应设立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机构设置事宜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是统一规划管理。支持新型功能区所在市与苏浙有关方面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协同,共同编制新型功能区国土空间布局方案,分别纳入所在市国土空间规划,按程序报审。支持新型功能区所在市与苏浙有关方面联合编制新型功能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专项规划,开展城市设计,高质量推进产城融合发展。

    三是完善基础设施。优先布局实施交通重大基础设施和5G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构建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对提升新型功能区内外联通水平的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航道、机场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优先纳入国家及省相关规划、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和有关项目库,强化服务保障。

    四是促进产业协同。支持新型功能区立足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推动主导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支持新型功能区企业争创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鼓励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区域协同标准试点,建设统一的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平台。

    五是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建立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监控体系、环境监管执法“三统一”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重点跨界水体联合河(湖)长制,在联合监管机制、联合执法会商、完善联合监测体系等方面定期会商。

    六是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加快促进人口集聚,支持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新型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鼓励高水平三甲医院在新型功能区设立分院,支持新型功能区引进沪苏浙高水平医院合作建立特色专科。加强跨区域公共服务政策协同,实现跨省医保直接结算免备案、跨省统一医保经办服务、“互联网+”医院医保结算互通,支持建立跨省公交联运机制。

    七是统筹用地管理。在新型功能区实施的省重大建设项目,比照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按规定申请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纳入省政府重点项目清单的新型功能区重大交通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争取国家计划保障或由省统筹安排。探索新型功能区建设用地指标市场化调剂和有偿使用。支持开展全域土地整治试点,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支持采取创新产业用地分类、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措施灵活用地,满足新型功能区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完善跨区域的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机制,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积极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用地复合利用等,优先保障新型功能区建设发展需要。

    八是加大融资支持。省“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等奖补资金和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加大支持新型功能区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建设。对新型功能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相关补助资金,优先推荐纳入国家PPP项目库。支持新型功能区所在市与省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共同出资,设立新型功能区产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支持新型功能区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并享受相关奖补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跨区域在新型功能区设立分支机构,提升新型功能区分支机构层级,深化业务创新。

    九是加快引进各类人才。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新型功能区内就业的,不再对同一等级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认定。对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时,新型功能区内的工作经历视作基层工作经历。积极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教育学时等方面实行跨区域互认互准。支持新型功能区所在市采取聘用制、雇员制、合作制等“柔性引进”方式,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园区运营、城市管理等,引进高层次人才参与新型功能区建设。对急需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一站式”服务。

    十是推行便捷高效政务服务。在新型功能区设立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绿色审批通道、“见章盖章”(或启用2号公章),实现“一门办结”。推进“一网通办”,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办理流程、服务模式,推进企业经营许可、资质跨域互认。

    十一是推动干部双向交流。省级层面选派干部和专业人才到新型功能区挂职或任职。积极对接沪苏浙有关部门,选派新型功能区优秀干部人才到沪苏浙挂职,优先选派新型功能区所在县(市、区)党政班子成员跟班学习,推动沪苏浙选派优秀干部人才支持新型功能区建设发展。

    十二是支持体制机制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在地方试点的,支持在新型功能区先行先试。省内已实施或拟开展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支持在新型功能区复制推广或先行试点,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新型功能区围绕统一规划管理、统筹土地管理、统一项目管理、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创新管理运营模式和财税分享机制、协同公共服务政策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探索对新型功能区所在地实施有别于其他市县的、体现新发展理念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办法。

    十三是强化组织。在省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施行“省支持、市管理”。省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型功能区建设发展重大事项的省级协调、省际对接;省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创新政策支持;新型功能区所在市对新型功能区建设负总责,制定实施方案、配套政策,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报告;新型功能区建设管理机构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实施方案,组织相关规划编制,强化协调推进,做好服务保障,指导实体化公司开展建设实施、招商引资、运营管理等工作。

    十四是政策适用范围。积极支持其他已签订市级层面合作协议、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依托现有开发园区开展一定规模产业合作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跨区域产城融合发展基础的省际毗邻地区建设新型功能区。经省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后,同等适用本政策措施。认定细则由省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印发。

    (二)《推进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工作方案》共分四个部分,为保障《支持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落实而制定。

    工作目标:深入落实省委十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关于积极推动五个“区块链接”工作部署,以顶山—汊河、浦口—南谯、江宁—博望省际毗邻地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省级统筹、市级管理,先探索共建共享共管共治共赢新机制,在其他具有基础条件和合作意愿的地区有序复制推广,共同推进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打造成为跨行政区协同发展的产城融合新城区。

    重点任务:共5

    一是建立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规划体系。探索共同编制新型功能区国土空间布局方案,分别纳入所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按程序报审。联合编制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开展城市设计,高质量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在编制所在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时开展毗邻地区生态环境专项研究。

    二是研究制定支持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从机构设置、规划引领、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协同、公共服务配套、要素保障、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对新型功能区建设发展予以支持。

    三是编制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专项研究报告。赴滁州、马鞍山、宣城、宿州、淮北、黄山等地实地调研,全面了解省际毗邻地区合作发展情况,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协同发展的思路举措和政策建议。

    四是制定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2021年度工作计划。梳理提出 2021 年新型功能区建设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积极争取纳入国家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十四五”实施方案及相关专项规划、新一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五是召开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现场推进会。总结交流顶山—汊河、浦口—南谯、江宁—博望等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发展经验,研究部署年度重点任务,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宣传推介、要素对接、合作签约等活动。

    时间安排:202012月到20216月。

    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直有关部门和属地分工负责。(二)组建工作专班。省长三角办设立工作专班,从新型功能区所在市(县、区)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协调推进。(三)强化政策扶持。参照已有政策文件和先进经验,省级层面依法依规在机构设置、国土空间规划、财税金融、用地保障、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新型功能区所在市结合实际,制定专项配套政策。(四)推进工作落实。新型功能区所在市、县(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清单,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确保任务落实。

    三、贯彻落实建议

    一是做好工作对接方案涉及的相关牵头部门要主动对接省市部门,充分利用文件给予的信息,了解掌握上级部门制定的落地措施,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导向,积极争取相应政策,做好工作落实。

    二是加强工作落实。我委已将两个文件转发到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政策措施的学习和研究,将政策精神落实到本地本部门具体工作中去,积极探索新型功能区共建共享共管共治共赢新机制,争取我区新型功能区建设工作率先在省际毗邻地区协同发展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解读人:张军   联系电话:0550-311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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